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公告编号:2023-037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相关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8 - 2023/6/9 2023/6/9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
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 1,993,678,653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95,919,668.50 元(含税)。尚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本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
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数后的股份数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983,678,674×0.25÷1,993,678,653≈0.2487 元/股
因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
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87)÷(1+0)=前收盘
价格-0.2487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8 - 2023/6/9 2023/6/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吉祥创赢投资管理中心、通化吉发智盈投资管理中
心、任得强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2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取
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22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5-5088025 5088126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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